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宝丰县*镇*村*庄*号,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期间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与被害人姚某某的感情纠纷,心生怨恨,酒后到宝丰县*镇街面一五金店内购买菜刀一把,后持刀非法侵入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门跺开,将屋门、门帘等物品损毁后离去。经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1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某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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