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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10月翟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刘某某在未办理使用土地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辉南县**镇**村非法建造**山庄,2005年10月9日**镇土地所向翟某某等人下达通辉国土资字[2005]第4046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翟某某等人违法用地行为,齐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翟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停工10多天后依旧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建造**山庄,2006年6月8日辉南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下达通辉国土资监停字[2006]第40031号停工通知单责令翟某某等人停工。翟某某、齐某某的、刘某某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883平方米(9.134亩)用于建造**山庄改变了基本农田的土地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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