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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为了防止飞禽啃食其种植的水果,在鱼台县**镇**村东头的果园用捕鸟的粘网捕鸟。后被李阁镇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2日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口头传唤齐某某到李阁镇派出所。

经鉴定,被捕获的动物为夜鹭一只、珠颈斑鸠一只、戴胜两只,均属“三有”保护动物,另有四十只无法鉴定物种,但可以判定为野生鸟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为保护自己果园而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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