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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521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牧场**分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21时许,珠日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牧场**分场北侧草牧场内有人在狩猎,接到警情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实施抓捕,最终在**分场北侧草牧场内将正在用骑摩托车、头灯和猎狗等工具实施非法狩猎的嫌疑人齐某某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灯、猎狗,非法狩猎所得东北兔(野兔)两只、雉鸡(野鸡)一只,斑翅山鹑(沙半鸡)三只。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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