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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兰山区**路**路**路南**饭店院子西北角,私自设立买卖柴油小店,涉案价值51420余元,其中非法获利127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是否非法经营柴油的销售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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