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人,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齐某某在明知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在平山县**镇**村村西非法经营汽油,共出售汽油约一万一千升,营业额54950.5元。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犯罪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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