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犯罪嫌疑人齐某甲、齐某乙和兰陵县**街道**村村委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以24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村5.3亩土地。2009年5月,经犯罪嫌疑人齐某乙的介绍,齐某甲、齐某丙将上述土地以6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兰陵县**街道**社区王某某用于建设修理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齐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否过追诉时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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