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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非法采矿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江门市**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宫**号,现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峰**座**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15日、2019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日至同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至同月29日、2019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3日)。

鹤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齐某甲伙同齐某乙(另案处理)齐某丙(另案处理)开始接手经营位于鹤山市**镇的**石场,后成立江门市**有限公司进行经营。齐某乙占该公司六成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职位,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齐某丙占该公司二成股份,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职位,主要负责石场内生产管理工作;齐某甲占公司二成股份,主要负责石场内财务工作。

自犯罪嫌疑人齐某甲等人接手经营该石场后,因越界开采多次被鹤山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经鉴定,云峰石场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 年7月12日期间非法采矿破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山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量125.74万立方米,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山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量72.04万立方米。非法开采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山建筑用花岗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804万元。

另外,2014年3月份**石场擅自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顶的林地进行降坡、平整林地。经鉴定,山顶开挖山路占用林地面积0.084公顷(1.26亩),开挖、毁坏、占用林地面积0.336公顷(5.04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面积共0.42公顷(6.3亩)。2015年5月,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根据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创建安全绿色矿山验收的要求,需要在公司范围内建设一栋新的办公楼。该公司在等待征占用林地手续审批的同时,擅自在新会区**镇**村**小组**口、**坑一带的林地上建设办公楼,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其中商品林土地硬底化面积为1392平方米,折合2.088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扣押齐某甲的手机一台,建议依法发还。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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