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6日;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伙同梁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2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等处,以急需用钱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名。采取冒充榆垡镇副镇长等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某人民币1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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