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南县某某管理局、张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管理局(原龙南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8**********,机构地址龙南县**。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3********,户籍所在地龙南县**乡,家住龙南县**镇**委**房,系龙南县**管理局(原龙南县**管理局)正科级干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同意包括江西省在内的19个地区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作了相应的批复,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龙南县**局为业主单位,实施龙南县稀土矿足洞矿区无主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工程。龙南县**局由张某某负责该项目工作,并于2016年5月26日代表**局,与中标单位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

2016年6月开始至2018年8月森林督查期间为止,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使用挖掘机和铲车等工具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填挖,平整土地,实施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规划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龙南县**局矿区治理的总施工面积为1147.3亩,占用的林地为894.0亩,非林地253.3亩;未批先占的林地面积为761.7亩;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

案发后,江西省林业局先后作出了批复,同意使用龙南县东江乡新圳村集体林地、龙南县民营企业局国有林地、足洞共大民营企业局国有林地等共计50.7798公顷计761.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管理局(原龙南县******管理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占共计761.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归案后,张某某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江西省林业局对涉案林地已作出批复,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南县**管理局(原龙南县******管理局)、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