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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07273********,单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物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龙南县人大、龙南县发改委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公司,由两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龙南县发改委和赣州市发改委核准在龙南县投资建设龙南***山70MW风电场项目。2016年4月,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指挥***公司在龙南县***管委会“***山”、龙南镇“***山”等山场利用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沿原有的林区道路拓宽和新开挖林地修建运输设备的道路和风力发电机平台35个,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和非法占用。经司法鉴定,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25.62亩(生态公益林632.92亩,商品林192.7亩)。案发后,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主动退缴植被恢复费伍佰万元,安排了专项资金对风电场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和复绿处理;2018年4月28日,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江西省林业厅审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共补批使用林地面积299.5亩。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又补办了240.64亩的林地使用手续,剩余275.36亩,经省林业局审批部门比对2019年最新卫星图片,发现该林地因建设单位已完成复绿,且目前风电场已完成建设,不需要再使用此部分林地,故剩余275.36亩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该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已补批林业用地手续,且进行了植被复绿及补缴费用,生态环境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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