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0********,苗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3月以来,多次有顾客到犯罪嫌疑人龙某甲、龙某丙夫妇在凤凰县腊尔山镇经营的恒升建材店中询问是否有用于改装枪支的射钉枪、带孔钉管套、无缝钢管。龙某甲、龙某丙夫妇见有利可图,遂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处购进34把震雄牌射钉枪及若干其他配件,从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的淘宝店铺中购进23个16孔钉管套、43个24孔钉管套,从怀化一家建材店里购进一根3米长的无缝钢管。两人将以上用于改装射钉枪为枪支的物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装枪支以此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能查证龙某甲、龙某丙夫妻二人非法售卖枪支及改装配件的去向和加工改装枪支的具体行为,本院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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