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乙,性别: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龙某乙伙同龙某甲以30088元的价格购买了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中寨组谭某甲、龙某丙、龙某丁、谭某乙四户位于“盘头虎”的杉山一幅。2018年6月,办理了65.28立方米采伐证后,便雇请工人进山砍伐林木,经林业部门验收后,被不起诉人龙某乙、龙某甲将已购买没有办砍伐证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龙某乙、龙某甲滥伐林木蓄积20.0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乙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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