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现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而后利用公司名义办理对公账户,先后在中国**银行、**银行利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三张银行卡转卖给他人,后银行卡被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是否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交付给上家材料是否系国家机关证件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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