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松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30分许,龙某某驾驶贵DU****号轿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往大兴镇行驶至S201线48公里500米(正大乡官舟路口)处时,其车头碰撞着横过道路的陆岩生,造成陆岩生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先后拨打110、120,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死者陆某某生前因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松桃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龙某某与死者陆岩生的女儿陆妹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且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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