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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0时许,龙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19线由南往北行驶,途径隆回县七江镇***居委会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阳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2019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被害人阳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由龙某某赔偿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另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由阳某某的家属索赔,龙某某权利配合;龙某某取得阳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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