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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川F2****小型客车由彭州方向沿九高路王广汉方向行驶,行至广汉市九高路南兴镇三星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口交通环境,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与行走在前方人行横道上面的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车损、朱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留在现场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后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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