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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10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号牌为鄂Q****4轻型栏板货车沿“红建线”自本县三里乡石牌社区往红岩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红建线”0.7KM路段时,车辆侧滑冲出路面,将同方向紧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到,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龙某某在现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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