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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湘******号新飞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湖南省宜章县沿国道107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国道107线苏仙区**镇政府前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施工的被害人廖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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