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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5********,苗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宿舍,工作单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松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粤LS****号小型轿车载着罗伍元从松桃县盘石**镇方向往松桃县城方向行至松盘**线14公里510米处(小地名:盘石**镇黄半坡**路段)车辆打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彭某某行驶的湘U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9日,死者彭某某家属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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