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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农场**队**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一辆牌轻型货车从青平镇药树村往安博幼儿园方向行驶。10时37分许,行至廉江市青平镇中山路启航幼儿园门前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处理。该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杰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人民币413100元,并约定保险公司赔偿的所有费用(交强险部分)归谭某某杰家属所有。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又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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