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乡**村**组,住紫云自治县大营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6日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王刚,1+1志愿者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30分许,龙某某酒后驾驶贵GY****号三轮摩托车载乘其母亲杨某某从大营方向沿尅白线往猴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尅百线8KM+500M(小地名:星进村)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路沿防护栏,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 经鉴定,杨某某因复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肇事车辆贵GY****号三轮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不合格。经检测,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4.2mg/100ml。

案发后,龙某某及时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医,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杨某某其余家属均表示谅解龙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肇事车辆贵GY****号三轮摩托车于2020年9月1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并于2020年10月26日已返还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