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3〕34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675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新和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8月3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吴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在新和县境内G3012高速公路新和至阿克苏方向**公里处南面戈壁滩中使用铁锹采挖4株疑似野生植物,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普正仁司鉴所【2023】法物鉴字第ZS20230504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根据上述论证确定,送检的野生植物共为4株锁阳Cynomorium songaricum.。经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2021年9月7日执行),锁阳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锁阳4株、铁锹2把、塑料袋1个;2.书证: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积极坦白所犯罪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请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