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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00000008号


不起诉人龙某某,性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7********,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20215日至229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闽B****6号小型轿车由镇远县清溪镇慢坡(小地名)往五里牌(小地名)方向行驶,21时10分行驶至上瑞线1767公里7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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