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0号“吉利”牌普通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带至柳州市潭中医院对其进行血样抽取,并将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5mg /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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