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0********,哈尼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9时3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景洪市曼回索寨子往普洱市方向行驶,行驶至***高速公路****上行线(***服务区)处时被思小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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