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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新庄乡**村**组**号, 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小区。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龙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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