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的小型汽车从湘潭县易俗河家中出发,经过五大桥走二环线上河东大道,后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龙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龙某某不配合进行测试,随后民警带龙某某至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由医护人员依法提取龙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备检。
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65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