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华坪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云******的轻型多用途货车沿**路从华坪县城驶往**镇方向。23时53分许,当车行至**路**派出所路段处时,遇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龙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并依法采取其血液送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5mg/100ml血,龙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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