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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现住兴义市兴义**道**村**组**号**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桔山街道五寨安置区经兴义大道往碧桂园小区方向行驶,19时44分许,行驶至碧桂园小区路口右转湾时撞上道路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积极赔偿护栏损失共计5784元。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虽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被害人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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