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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册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贵州省册亨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ES****号小型轿车,由册亨县城经**大道往册亨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41分,其行驶至余册高速公路451公里+500米处(册亨收费站)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册亨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0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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