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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 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55********,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安尔达牌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一把火”广场附近出发,往苏家镇方向行驶。16时31分许,当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大安路成温邛高速南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9.1mg/100ml,其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性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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