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3****(临时牌证)小型轿车从四川省岳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沿大西街往**医院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岳池县大西街路段时被设卡检查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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