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江某某等人在绵竹市汉旺镇森宫上城农家乐吃午饭,期间龙某某喝了2两多东圣道生一白酒。饭后龙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森宫上城出发往其家中行驶,行至锡旺大道、德茂路路口附近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3.0mg/100ml,后龙某某被民警带至绵竹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0mg/100ml。案发后,龙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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