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彝族,农民,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号,住威宁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0时12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从威宁自治县四中方向沿滨海大道往接待中心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阳光海韵路口处时,被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93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不起诉人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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