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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WS201606****)沿本县大峃镇建设东路往龙川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龙某某在本县大峃镇华都公寓门前地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其酒精含量163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4.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综上,结合龙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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