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乌鲁木齐市沙区**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钱塘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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