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专科文化,永州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花园**栋**座**室,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行驶至冷水滩区育才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02mg/100ml;龙某某申请第二次鉴定,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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