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87********,傣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仓储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片(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苏US****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海大桥下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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