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2********,苗族,硕士文化,自由职业,贵州省锦屏县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府**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琼A6****小型轿车载朋友柳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华城汇酒家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次日1时许,龙某某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琼A6****小型轿车载着朋友芦某某从明日空间酒吧停车场行驶至龙华区明珠路北京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龙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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