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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 11日19时许,龙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E****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潜江市红梅路技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23 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潜江市****医院抽取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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