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来到冷水江市**所的朋友家吃饭。期间,龙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20时许,龙某某驾驶牌号湘AR1***小型轿车经江北路、大坝路、江南路回新邵县**镇家中,途经秀水江南小区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式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36mg/100ml。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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