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20时许,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凤凰县三拱桥乡出发沿G209复线往吉首方向行驶,途径209复线黄莲洞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拦截例行检查,让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5mg/100ml、116.9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龙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0641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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