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涟源市汽车站对面的的裕丰养生粥城吃饭、喝酒。酒后龙某某驾驶牌照为湘KK****的小轿车从该裕丰养生粥城出发途经光蓝路、牛角路,到新市场欧麦阳光去买生日蛋糕,20时05分许,驾车途经红旗路与人民路交汇处被涟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经酒精检测仪检测龙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8mg/100ml,经鉴定,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18mg/100mL。
2020年9月16日20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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