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喝酒后驾驶牌号为粤K73****的小车途经湛江市坡头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正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0.18mg/100ml。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扣留的涉案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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