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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喝酒后驾驶牌号为粤K73****的小车途经湛江市坡头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正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0.18mg/100ml。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龙某不起诉。

被扣留的涉案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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