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60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1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另经查明,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何子菁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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