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9XXXXX,汉族,大学本科,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白云乡XXX屯9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29分许,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桂BPA926小型轿车到融水县融水镇园林路时,被在此处开展夜查工作的融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用酒精呼气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采集血液两管各2毫升的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龙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龙某某驾驶车辆时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已超过国家醉驾的标准。
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通报精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