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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乡**村**组,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在饮酒后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贵CB****号小轿车从余庆县白泥镇政府往余家巷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余庆县乌江路老果蔬市场至大桥头100m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0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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