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惹龙某某酒后驾驶贵B****1号小型面包车(车上共4人),由老公安局方向沿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于20时21分行驶至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街心花园路口)2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07月20日经鉴定,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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