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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9********,苗族,本科文化,务工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3日,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两江路往下河坝方向行驶,20时15分,行驶至云台路200米(小地名:水文站路口)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同时查明,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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